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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 | 鲍键 吴文迪 梁基栋:高质效办好基层职务犯罪案件的路径思考与实践探究

杭州检察
2024-10-22

新时代、新征程,杭州检察干警胸怀炽热、上下求索。


“君子履正道,秉志宜专攻。”司法实践没有止境,检察理论创新亦无止境。静夜冥思,捕捉灵感流光;以心作笔,共谱溢彩华章。现推出“866学苑”专栏,撷取全市理论研究之精品力作,以点及面,生动展示新时代杭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靓丽图景。

高质效办好基层职务犯罪案件的路径思考与实践探究

作  者

鲍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吴文迪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检委会专职委员

梁基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文章发表于《检察工作》2024年第二期。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成为承接基层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道司法关口。为了实现高质效办好职务犯罪案件的目标,就需要以规范和有效为导向,高质效做好提前介入;以质量和效率为导向,高质效做好审查起诉;以治罪和治理为导向,高质效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通过监检之间的高效协同,助力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关键词:监检衔接机制  高质效  职务犯罪案件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构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这既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对进一步深化监检协作提出了要求。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既要防止“只配合不制约”的错误认识,避免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也要防止“视制约为监督”的对立意识,将监检关系等同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通过完善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机制,才能进一步夯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


高质效办好职务犯罪案件

必须优化监检衔接机制


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要做到“高质效”,必须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实现这一基本价值追求的丰富内涵和实施路径,在监检衔接机制优化完善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到在诉讼程序上相互制约


高质量是落实高质效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秉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原则,既要深刻把握监察法的源头性、统领性地位,理解监察调查程序相关特殊规定,又要对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完整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要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守好案件质量生命线。


(二)做到在证据层面上相互配合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采信等标准的掌握上应当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全面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背景及案情,掌握案件调查情况,引导证据收集和固定,及时就证据采信、事实定性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提升调查取证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做到在办案效果上相互统一


办案效果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办案机关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职务犯罪追诉所需经历的内部监察和外部追诉的双重阶段,而监检衔接则是其中的连接点,如果衔接不畅则必将妨碍后续诉讼程序之运转,影响腐败治理效能[1]。比如,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要特别关注认罪认罚工作,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同时做好治理的后半篇文章。要认真办好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工作,促进基层治理。深入分析重要行业、重点领域腐败犯罪问题及其成因,有针对性提出高质量检察建议等。这就要求监检两家从大控方的角度出发,加强监检衔接,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职务犯罪案件。


以规范和有效为导向

高质效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职务犯罪追诉并非监察程序的内部循环,其最终结果要呈现于刑事审判[2]。因此检察提前介入不仅能确保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也有助于防范监察调查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风险。提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阶段,要突出对证据质量的审查,做到全面准确把握全案证据,有的放矢作出提前介入意见。


(一)准确界定提前介入的范围


2018年4月出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机关的案件范围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重大、疑难、复杂”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缺乏统一标准。考虑到部分地区监察机关将检察机关增减认定犯罪事实或退补均作为反向指标的情况下,就需要尽可能将问题化解在提前介入阶段。事实上,如果案件前期检察机关未有效介入,后期一旦双方对证据或者认定事实出现争议,将产生比较棘手的问题。检察机关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通过提前介入对证据进行把关、筛选和过滤,能够从源头确保证据符合审判标准,防止因证据排除而引发程序倒流、程序阻断等现象[3]。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实践为例,除非因情况特殊,原则上做到每案必提前介入。从实际办案效果看,截止目前,经我院提前介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一例因检法对某量刑情节认定存在分歧外,均实现了移诉判一致。


(二)合理把握提前介入的时间


提前介入的时机选择将直接决定提前介入的办案效果。根据相关规定,商请提前介入一般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15日以前。但实践中,仍存在介入过早或过晚的问题。介入过早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案审阶段与案审部门同步介入,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早于案审部门的问题。第二种情形是在办案部门调查阶段提前介入,此时提前介入可能会从审查案件材料变成协助办案,容易导致身份错位。介入过晚主要是指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的时间不充分。目前实践办案中,绝大多数案件均能做到拟移送审查起诉15日以前提前介入,但由于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多、罪名多,检察人员要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完成大量证据的审查工作,且在留置案件中监察机关还会以需要完成一系列内部工作流程,特别是以需要上会为由,催促阅卷进度,导致事实上有效介入时间过短,无法在10日内提出完善的补证意见。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监检机关对犯罪数额认定或价格评估方法存在认识分歧,而需要完善或补证的时间不足。即便检察机关勉强提出补证意见,监察机关也没有足够时间进一步调查取证。导致在一些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把握“一般、复杂、特殊”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在案件移送审理后,拟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5日以前介入。复杂案件情况下允许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审理时同步提前介入。个别特殊、疑难案件,例如新类型行受贿案件、复杂的股权投资类行受贿案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件等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在确有必要时,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参与法律问题会商等。


(三)完善提前介入的反馈闭环机制


目前,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的书面意见是否需要作出书面反馈、反馈的内容和流程等缺少明确的闭环设计。笔者认为:一方面,监察机关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书面意见作出书面反馈。实践中,监察机关通常会对检察机关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反馈,但如果仅限于口头而非书面,容易导致案件在后续司法环节出现较大分歧时,提前介入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如果只对提前介入意见中需要补证的情况进行反馈,而不注重罪名认定、同案人员查处、追赃挽损等意见的话,可能会影响案件办理效果,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上述情况全部纳入书面反馈的内容范围。


(四)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存在证据尚未收集完全、提供证据不全等情况,导致提前介入阅卷材料和审查起诉时证据材料不一致,所带来的最直观后果就是可能发生退补。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要做到对证据的充分展示,不应隐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二是监察机关应当尽量确保提前介入的证据材料与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保持一致性。三是提前介入阶段对瑕疵证据提出补证意见后,监察机关需要及时对进行补正,从而尽可能减少或避免退补。


(五)明确关联人员、关联罪名及涉案财物的处置意见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一旦发现有案件关联人员、关联罪名及涉案财物需要一并处置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供监察机关参考。例如,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受贿案件时,应对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是否涉嫌共同犯罪、行贿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情形,一并提出意见建议。


以质量和效率为导向

高质效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要注重在确保证据审查质量的基础上,突出证据审查效率,力求不退补、少退补。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案件质量无论在任何时候都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虽然要尽可能注重效率,减少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但是必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注重实际效果,避免一味求快。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化提升。


(一)高标准开展审查起诉工作


首先,要注重办案人员的组织,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沟通能力好的检察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比如,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要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人员至少要有五年以上刑事检察工作经验。其次,依法全面开展审查工作,在提审讯问、证据核实、文书制作等环节,全面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在此过程中持续和监察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做到质效兼顾。再次,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应当通过庭审预案制作、大要案强化指导等方式,不断提升出庭应诉的能力水平。最后,在追赃挽损工作中,要主动发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通过释法说理,更高质效完成追赃挽损工作。


(二)高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


实践中,可能出现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分歧的情况。首先,要尊重监检双方对认罪认罚从宽提出的独立性,对于监检机关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意见,要互相认同。其次,要明确双方负责沟通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负责较为适宜。最后,监检双方应当就产生分歧案件中的认罪认罚适用问题充分予以协商,并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书面固定。实践中,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上述原则,通过与监察机关的充分沟通,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均予以准确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三)依法客观适用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手段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补或自行补充侦查,实质层面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指控的证据体系。但从实践来看,有的地区监察机关认为退补是办案效果不佳的体现。对此,笔者认为,监检双方应本着客观态度,在必要时充分运用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手段,同时,对于补充调查的情形应予以明确,一般限于在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体系缺陷严重,存在漏罪、漏犯的方可退回补充调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则应按照《衔接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以治罪和治理为导向

高质效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后半篇文章”


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检察机关努力以更高质效办案促进更高水平社会治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正是要突出案件的整体效果,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中推进治理现代化。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自觉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促进社会问题标本兼治。要善于结合监督办案,抓住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持续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一)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职能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主动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深入探究案件背后体制机制问题,认真剖析案件成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堵漏建制。同时,完善监察建议和检察建议衔接机制,通过共同送达,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工作衔接、监督刚性和社会治理工作。比如,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某贪污、诈骗案中,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倒逼提升粮食购销领域管理质效,后被最高检评为2022年度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


(二)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与监察机关共同组织发案单位职工观摩庭审、开展法治宣传、案例剖析会等形式,加强职务犯罪案件警示教育效应,协助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质效。同时,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交流点评,扩大社会监督面,推动办案质效提升。比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共同召开行业系统“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通报案件情况等方式,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案发单位管理制度、监督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深层发案原因,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有效促进相关行业治理。


(三)进一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


数字检察战略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推动力,需要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大数据运用,推动取得“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更大成效。检察机关要不断提升数字检察工作理念,以检察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以加强监督效果为目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大力推进职务犯罪检察数字化应用场景、模型建设,放大数字检察优势。


参考文献(向上滑动阅览)

[1] 程衍:《监检衔接中的实践冲突与规则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1期,第27页。

[2] 虞浔:《职务犯罪案件中监检衔接的主要障碍及其疏解》,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2期,第150页。

[3] 姚莉:《监检衔接视野下的检察提前介入监察机制研究》,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4期,第41页。



供稿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 | 何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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